(2017)吉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安文与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执10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安文与被执行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字第11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债务5400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边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字第11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