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程义兵、徐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义兵,徐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程义兵被执行人:徐晓莉本院在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程义兵、徐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