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333管莉君与闵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莉君,闵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938号申请执行人:管莉君,女,1972年7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闵九荣,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管莉君与闵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闵九荣需向管莉君归还借款1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有一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则需另外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5000元,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就150000元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829元。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下有牌号为苏K×××××酷派轿车一辆,被本院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829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