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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军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军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338号申请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亮马桥东方东路6号307室。负责人:赵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岩,男,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军光,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军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华公司称:申请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365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1.深华公司已足额支付王军光节假日加班费,有工资条证明。2.王军光的年假已批准,不存在未休年假的情况。3.深华公司已提前一个月告知王军光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欠缴王军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不存在未提前通知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王军光有意不在解除续签通知上签字。综上,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应予撤销。王军光称,不同意深华公司的申请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3656号裁决:一、深华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军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一千零二十六元二角二分、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一千零二十六元二角一分,共计二千零五十二元四角三分;二、深华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军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三角二分;三、深华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军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三千二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四、深华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军光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的赔偿金二千九百六十元;五、驳回王军光的其他仲裁请求。深华公司不服朝阳仲裁委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深华公司以王军光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深华公司并未说明王军光所隐瞒的证据内容,且作为用人单位的深华公司,应就双方工资支付、劳动关系的解除及解除前的通知等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朝阳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王军光的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上述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深华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