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来旺、李录旺与李九旺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旺,李录旺,李九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836号原告:李来旺,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西张乡小南沟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李录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西张乡小南沟村人,住本村。原告:李录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西张乡小南沟村人,住本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解永生,忻州市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九旺,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西张乡小南沟村人,住本村。原告李来旺、李录旺与被告李九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旺、李录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来旺、李录旺负担。审判长陈小均审判员蔚芙蓉审判员温国卫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