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0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安义县万埠镇桃一村雷家村小组**号;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2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至本区唐镇云雅路XXX号滕某开设的幸福面馆,以螺丝刀撬门锁入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2017年6月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至本区唐镇上丰路XXX号杨某某开设的OPPO手机专卖店内,以螺丝刀撬门把手入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694元。后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作案工具螺丝刀被扣押。到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滕某、杨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清点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对被告人雷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赃款,应当发还被害人;应当责令被告人雷某某退赔其余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滕某;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本院为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已发还);责令被告人雷某某退赔其余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滕某;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楚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一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