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兴与四川通惠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杨兴,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黄叔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通惠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与被执行人四川通惠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6,89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通惠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913.00元(含案件受理费1919.00元、执行费2,103.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