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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第54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吴敏申请执行支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支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第54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敏。法定代表人许华琼。被执行人支俊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吴敏申请执行支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以(2016)川0107民初第2206号民事裁定书、(2016)川0107执保6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申请执行人吴敏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x号x栋x层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吴敏胜诉,需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敏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x号x栋x层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