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催5号申请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2955902D。法定代表人李晓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43/20604281,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收款人为连城县北团镇财政所,申请人为持有人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朝 晖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仙媛(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