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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催5号申请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2955902D。法定代表人李晓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43/20604281,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收款人为连城县北团镇财政所,申请人为持有人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朝  晖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仙媛(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