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延明,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贾延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邮政局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龙大厦2单元150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1********。被执行人杨光,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家属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1********。贾延明申请执行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延明称正在和被执行人杨光正在协商解决此事,2017��8月31日申请执行人贾延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贾延明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