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乐平市再就业小额货款信用担保中心与何治华、王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市再就业小额货款信用担保中心,何治华,王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248号原告乐平市再就业小额货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乐平市人社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281MB0049269W。法定代表人:刘红飞。被告何治华,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市人,住乐平市。被告王佳,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市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市再就业小额货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何治华、王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平市再就业小额货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平市再就业小额货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邵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