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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新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明,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明,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明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作出后两年可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判员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