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雷剑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雷剑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866号原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责人:康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北省黄石港区人。被告:雷剑宵,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成都市人。原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雷剑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9元,减半收取5219.5元,由原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平审 判 员 官远胜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卿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