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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江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江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勤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金堂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0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江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钢宁,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东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潘园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谢振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勤奋,男,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倪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浦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振洪,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殷正秋,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聚金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殷正秋,董事长。原告上海江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勤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金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8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六被告未按该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劳林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六被告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即:一、支付购房款9,197,216元;二、支付购房款利息1,287,610.24元(以16,961,8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自2016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三、支付律师费1,328,250元;四、支付补偿款500,000元;五、支付担保费5,900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东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勤奋、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聚金堂艺术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其于2017年5月9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并缴付本院诉讼费74,995.50元、执行费80,687元。但六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在执行中,已将六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胡勤奋高消费,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东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47.90元,本院已作执行费收取。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六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永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本市黄浦区(原卢湾区)鲁班路XXX号XXX、XXX、XXX室、1夹层、5层房屋、被执行人上海浦亨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本市徐汇区清真路5-7号1-3层房屋、被执行人上海神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本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号XXX、XXX室、XXX层-3层、673号1层房屋,但上述房屋均设有高额债权抵押登记,且均已被本市黄浦区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本市徐汇区法院等其他案件先后查封,本案均作了轮侯查封。除此之外,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未查实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8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