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81刑初29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绰号“元外”,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桂云,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桂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底的一天、4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两次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每次均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一名绰号“沙脖子”的男子购买得毒品海洛因一条。除供自己吸食外,被告人段某某还采用发零包的方式,在云南省腾冲市荷花镇范围内以每次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零星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段某1各2次。经侦查实验,其分装用于贩卖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数量约0.22克,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共计约0.88克。2017年4月18日,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腾冲市荷花镇平山村虎吊桥路边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段某某,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毒品海洛因1条、白色直板手机1部,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数量共计7.7克。全案累计毒品海洛因数量达8.5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3、被告人段某某系以贩养吸,在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这一情节;4、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5、被告人段某某家庭困难,其父母年老,妻子已怀孕八个月,孩子即将出生。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在起点刑对其判处。上述事实有:1、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户口证明、被告人段某某正侧面照片、查获经过、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杨某某、段某1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保)公(司)鉴(毒)字[2017]293号毒品定性检验报告,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腾(芒)现检字〔2017〕第50、51、5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腾(芒)瘾认字[2017]第50、51、52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5、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0.88克,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7.7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第1、2、3、4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第5点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7克、白色直板手机1部,应当予以没收;毒品包装物塑料纸1张、纸1张,作为证据保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海洛因7.7克、白色直板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的毒品包装物塑料纸1张、纸1张,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李雪娇审判员 鲁泽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