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应举与贾义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举,贾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54号申请人朱应举,男,生于1954年3月,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贾义元,男,生于195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朱应举与被执行人贾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出现后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耀 辉审 判 员 潘���林代审判员 郑 致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 X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