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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应举与贾义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举,贾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54号申请人朱应举,男,生于1954年3月,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贾义元,男,生于195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朱应举与被执行人贾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出现后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耀 辉审 判 员 潘���林代审判员 郑 致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 X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