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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杨立先,蔡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3号东塔综合楼2至4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06659301-3。法定代表人:汤霜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南南,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上寮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405600-4。法定代表人:蔡荣汉,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立先,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蔡天伟,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杨立先、蔡天伟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4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指定本院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948888.89元、综合费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48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1月21日回复:市政府已明确将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位于锦江大道两侧的剩余工业用地纳入土地收储。土地收储工作做将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进行。另,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杨立先、蔡天伟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兴业通典当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海市海澄镇上寮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龙特国用(2011)第GC0065号]因城市规划需要被纳入土地收储已不宜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漳州天荣仓储有限公司、杨立先、蔡天伟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