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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忠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焱明申请执行人重庆水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71376元及利息、诉讼费909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现欠职工工资3000余万元,欠社保8600余万元,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用房进行了轮候查封,因查封财产属轮候查封并已做抵押现不宜强制执行。对此查明的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