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6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海城与李俊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城,李俊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579号原告孙海城,男,1975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孙景红(系姐弟关系),女。委托代理人邱长江,系黑龙江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岩,男,1990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XXX,系黑龙江省冠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控主任。原告孙海城与被告李俊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海城于2017年08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海城承担。审判员  王金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