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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刘国荣与巴扎尔别克·奴尔达尔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荣,巴扎尔别克·奴尔达尔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20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荣,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红山农场。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奴尔达尔汗,男,哈萨克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红山农场。本院立案后,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奴尔达尔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奴尔达尔汗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8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巴扎尔别克·奴尔达尔汗拘传至本院羁押室,其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刘国荣的妻子柯艳霞支付5000元案款,后柯艳霞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兵120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近  灿代理审判员 李  亚  西代理审判员 衣米提·司马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时  晓  军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