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廖建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63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建国,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建国犯故意伤害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廖建国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北地铁站C出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夏某发生纠纷。夏某先用皮带抽打廖建国,廖建国遂持刀进行反击,将夏某砍伤。经鉴定,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12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北地铁站附近抓获廖建国。后廖建国家属对夏某进行赔偿,取得谅解。被告人廖建国对上述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建国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廖建国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颖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