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魏福芹与河源市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芹,河源市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魏福芹,男,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陈文泉,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露露,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河源市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法定代表人邹某某。魏福芹与河源市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粤16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河源市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龙川县新城规划区5号小区通旺花园B1栋301号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给申请执行人魏福芹;被执行人河源市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魏福芹违约金共33045.06元。本案受理费6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提交了财产报告书,在2017年6月28日提交了财产情况补充报告,均未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河源市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添古于2016年11月去世,现该公司已处歇业状态,债务较多。2017年6月26日本院对该57宗系列案进行了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1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源市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7)粤1622执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仕平审判员 胡群生审判员 赖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邝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