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陆忠,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陆忠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619,执行费3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