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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贾冬冬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冬冬,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4民初837号原告:贾冬冬,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代理人:林木森,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商场,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4567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系该商场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冬冬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商场(以下简称“麦德龙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木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冬冬诉称:2017年5月2日,贾冬冬在麦德龙商场购买去肠凤尾虾仁330袋,包装袋上标注的净含量为500克,生产企业为舟山市海州水产有限公司。虾仁每袋售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9元,折扣后贾冬冬向麦德龙商场支付货款27900.77元,麦德龙商场向贾冬冬出具了发票及销货清单。提货时,贾冬冬怀疑所购虾仁单袋净重量不足500克,仅提取了50袋虾仁,并向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了相关情况。2017年5月3日,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长春市计量检定测试技术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及贾冬冬共同到麦德龙商场的冷库内,对贾冬冬购买批次的虾仁随机抽取50袋作为检测样本,并对该批次袋装虾仁进行了封存。2017年5月18日,长春市计量检定测试技术研究院作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认定“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麦德龙商场在收到该检验报告的15日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贾冬冬于2017年6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并支付检测费427元。麦德龙���场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的法定义务,对所售商品的质量把关不严,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商品,已经侵害了贾冬冬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且在检测部门抽检的50件样品中,净含量不符合标准的达37件,麦德龙商场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以虚假的商品重量销售商品,已构成欺诈,以短缺数量的手段,使数量与价格不符,亦构成价格欺诈。因贾冬冬与麦德龙商场负责售后服务的姜经理就退货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故贾冬冬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由麦德龙商场向贾冬冬退还货款27900.77元;2、麦德龙商场向贾冬冬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83702.31元;3、麦德龙商场向贾冬冬支付检测费427元;4、案件受理费由麦德龙商场承担。被告麦德龙商场辩称:我方同意与贾冬冬解除未提货的280袋虾仁��买卖合同,对于已经提货的50袋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因为已经履行完毕。我方不同意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因为未提货的280袋未检测,无法证明存在净含量不足的情况,已提取的50袋中的13袋未检测出净含量不足,对于37袋鉴于检测报告不符合检测规范,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因为被检验的水冻虾已经解冻,无法再做复检,故我方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并不视为我方接受检验结果。贾冬冬当庭陈述其职业是电焊工,一次性购买330袋同一种类、同一规格的产品,不是为生活消费,从其购买到提货的过程看,其目的性明显,就是为了主张三倍赔偿也就是牟利,故贾冬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本案不具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麦德龙商场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检测方法也不符合检测规范,所以检测费用不应由麦德龙���场承担。不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贾冬冬在麦德龙商场购买去肠凤尾虾仁330袋,单价89元,享受“买三件95折”的折扣后,贾冬冬实际支付总价款27900.77元。贾冬冬于当日提取50袋用于检测。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书证销售清单及发票,原、被告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贾冬冬在麦德龙商场购买商品,麦德龙商场向其出具销售清单及发票,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销售清单载明了买��双方当事人、合同价款、数量、包装方式等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贾冬冬所购买的商品是水冻虾,对其进行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净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第“C.3水冻商品的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用设备、检验步骤进行,但贾冬冬提交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未按上述规定操作,故对检验报告不予采信,则贾冬冬所述的所购买商品净含量不合格一事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故对贾冬冬主张三倍赔偿金及检测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贾冬冬已经提取的50袋商品,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且贾冬冬无证据证明商品净含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其主张的解除该部分买卖合同并退还相应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麦德龙商场当庭同意解除未提货的280袋商品的买卖合同,双方就280袋商品的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则合同可以解除,麦德龙商场应退还贾冬冬相应货款23674元(89元/袋×280袋×0.95)。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贾冬冬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商场于2017年5月2日订立的《销售清单》中对280袋虾仁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商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贾冬冬货款23674元;二、驳回原告贾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原告贾冬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秀秀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人民陪审员  姜应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