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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穆可琴与刘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可琴,刘东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84号原告:穆可琴,女,汉族,1949年7月1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勇,男,汉族,1969年1月8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刘东伟,男,汉族,1983年6月3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穆可琴诉被告刘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可琴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穆可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5元,由穆可琴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