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玉莲与杨金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莲,杨金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范玉莲,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杨金频,女,汉族,1971年1月8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范玉莲与被执行人杨金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范玉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7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金频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粞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