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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四川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教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640号申请人:四川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139号1幢2层2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08861960。法定代表人:胡怀高。被申请人:蒲教华,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四川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蒲教华的财产75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蒲教华的财产75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容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日书记员  曾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