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潘霖与陈强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霖,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潘霖,女,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潘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强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出资款75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出资款75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6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郭显奇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