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春琴、赵思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琴,赵思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934号申请执行人:胡春琴,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赵思快,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胡春琴与被执行人赵思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定借款本息100000元。此款按如下方式支付: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2月5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6月1日前支付50000元;二、以上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若赵思快对上述约定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胡春琴可依据原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效为最后一笔款项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赵思快自愿接受失信惩戒、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三、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胡春琴同意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329执93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审 判 员 包露琼助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