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朋辉、梁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朋辉,梁亮,牛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71号申请人:许朋辉,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栋,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梁亮,男,1995年5月19日生,现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牛振华,男,1991年1月1日生,河南省辉县市南寨镇清水坪村人。现住辉县。申请人许朋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牛振华所有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被申请人梁亮所有的豫G×××××小型客车(保全金额70000元)。申请人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朋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牛振华所有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被申请人梁亮所有的豫G×××××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许朋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