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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邵新峰、邵珂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新峰,邵珂莹,王佩佩,樊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73号申请人邵新峰,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邵珂莹,女,200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法定代理人邵新峰,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王佩佩,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樊苏娟,成年,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佩佩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樊苏娟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邵新峰将自己所有的豫A×××××号五菱小型面包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佩佩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樊苏娟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樊苏娟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属肇事车辆);二、查封担保人邵新峰名下的五菱小型面包豫A×××××一辆。上述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邵新峰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垚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