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文龙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文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00号罪犯郭文龙,男,1971年12月29日生于吉林省集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通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文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5943.14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将罪犯郭文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3年4月、2015年6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6个月、1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5年11个月5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文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龙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