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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明珍申请执行董善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珍,董善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珍,女,生于1955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董善禄,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杨明珍与董善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善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明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董善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明珍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