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明珍申请执行董善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珍,董善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珍,女,生于1955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董善禄,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杨明珍与董善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善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明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董善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明珍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