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129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真静与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邓怀滔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真静,邓怀滔,刘秀红,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29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真静,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邓怀滔,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刘秀红,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J组团商住楼商业栋1单元1层4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4106473H。法定代表人娄作福,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科技孵化器大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93108E。法定代表人娄作福,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真静与被执行人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邓怀滔、刘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邓怀滔、刘秀红、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真静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192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李真静予以兑现;后于2016年12月8日组织申请执行人李真静与被执行人邓怀滔、贵阳金阳福滔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约期付款协议,第三人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借款本金60万元作出书面付款担保。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追加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担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真静支付案款。由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2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9民初242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广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