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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礼青、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礼青,刘敏,郑菊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杨礼青,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敏,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郑菊枝,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申请执行人杨礼青与被执行人刘敏、郑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敏、郑菊枝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礼青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0,400元。因被执行人刘敏、郑菊枝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杨礼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敏、郑菊枝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