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金奇与谭文玉、河南蓝翔通用航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奇,谭文玉,河南蓝翔通用航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903号之一原告:宋金奇,女,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玉,男,195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蓝翔通用航空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27号。法定代表人:牛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金奇与被告谭文玉、被告河南蓝翔通用航空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宋金奇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宋金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因原告宋金奇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由原告宋金奇负担,余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宋金奇。审 判 长 马 波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马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魏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