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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林珠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林珠辽,黄益仙,黄敦敢,叶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南新城��龙北路66号。代表人:刘振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珠辽,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黄益仙,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黄敦敢,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水仙,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林珠辽、黄益仙、黄敦敢、叶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议,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执行款40000元,2017年8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销对林珠辽、黄益仙、黄敦敢、叶水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