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洪江、戚俊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江,戚俊生,王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江,男,汉族。被执行人:戚俊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天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洪江与被执行人戚俊生、王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9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750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地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