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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778号张霞诉龚宗平、刘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龚宗平,刘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778号原告:张霞,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龚宗平,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刘金珍,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张霞与被告龚宗平、刘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 判 长  满延喜审 判 员  滕思雅人民陪审员  谭彩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滕艾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