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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桃与黄金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桃,黄金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176号原告:许桃,女,193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连水(许桃之长子),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全备(许桃之次子),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金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许桃与被告黄金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许桃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许桃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桃负担。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