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田宝利、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利,刘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田宝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宝利与被执行人刘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12033.33元,以12033.3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起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东城支行的工资收入20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地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处,该房产设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分该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