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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解丽琴与张红记、解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丽琴,张红记,解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689号原告:解丽琴,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张红记,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解慧琴,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张红记与被告解慧琴系夫妻关系。原告解丽琴与被告张红记、解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万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31万元借款的利息,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期间为2014年10月(包含10月)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张红记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1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红记、解慧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万元,并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张红记、解慧琴偿还原告解丽琴借款本金31万元,原告解丽琴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二、对上述借款,被告张红记、解慧琴分别于2017年9月3日偿还原告解丽琴借款本金1万元、2017年9月5日偿还原告解丽琴借款本金1万元、2017年9月10日偿还原告解丽琴借款本金1万元、2017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解丽琴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3万元,被告张红记、解慧琴于2018年9月1日前偿还完毕,以上共计31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张红记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