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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进忠与刘月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进忠,刘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进忠,男,汉族,1936年7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神华乌海能源公司退休职工,住乌海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月英,女,汉族,1955年3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神华乌海能源公司退休职工,住乌海市。再审申请人刘进忠因与被申请人刘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3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刘进忠申请再审称,一审开庭被申请人刘月英不承认借申请人一分钱。再审申请人要求一审法官播放视频后,被申请人承认在视频中合手走再审申请人刚取出的现金10000元。再审申请人要求一审法官去杭锦后旗调取被申请人从杭锦后旗民政局领取再审申请人政策补助款8700元,被申请人当庭承认从杭锦后旗民政局领走再审申请人政策补助款8700元。再审申请人在二审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再审申请人两笔款项合计18700元,二审并没有认真核实视频证据和被申请人当庭承认的自认事实。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和有利的事实,却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提请再审。刘进忠的再审请求为:1、一、二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2、依法撤销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3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和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3民终70号民事判决;3、依据视频和被申请人当庭的承认,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18700元;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进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借款事实存在,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进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瑞宁审判员  付嫣红审判员  任锦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