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炽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炽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6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炽强,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炽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维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黄炽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开元路远大华辉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截查。民警于同日15时37分对被告人黄炽强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炽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6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炽强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炽强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炽强的供述和辩解、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类型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违章车辆类型鉴定书、视听资料、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炽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炽强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炽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查,因该车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