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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976号原告:林某,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吴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宁明县人,住广西自治区宁明县。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郭帝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永昕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