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礼斌与通山县求质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礼斌,通山县求质驾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朱礼斌,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通山县求质驾校。法定代表人:焦林斌,职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礼斌与被执行人通山县求质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礼斌于2017年8月31号向本院提出撤回(2017)鄂1224执557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阮洋溢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