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许练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练,曾用名许念,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练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练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许练在本辖区薛峰社区某旅社105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颗给购毒人员李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许练被当场抓获。嗣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许练随身处查获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及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毒资人民币300元;从购毒人员李某随身处搜出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经称量,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重4.26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26克,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许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查明,2017年5月9日,被告人许练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甲基苯丙胺检验呈阳性;同日,被告人许练因吸食毒品行为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决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许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许练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4.26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