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信盈贸易有限公司与伍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信盈贸易有限公司,伍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019号原告:中山市信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道银湾东路2号裕豪苑3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8579426E。法定代表人:麦国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颂,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欣,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铨辉,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中山市信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伍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信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信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中山市信盈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信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