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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713号原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厦门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嘉,男,1985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艺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市万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春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