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君与被执行人郭凤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君,郭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君,男性,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云山镇新跃村被执行人:郭凤芹,女性,1969年7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商贸D区4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君与被执行人郭凤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鹏 搜索“”